新聞資訊-“限塑令”實施以來,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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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開展的市場調研發現,“限塑令”頒布實施以后,塑料袋使用量有所下降,但近來一次性塑料袋濫用亂象又有所反彈。“限塑令”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政策落實監管不到位、可降解塑料界定不準、回收處置不當等問題,影響了“限塑令”的實施效果。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近期,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開展的市場調研發現,“限塑令”頒布實施以后,塑料袋使用量有所下降,但近來一次性塑料袋濫用亂象又有所反彈。“限塑令”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政策落實監管不到位、可降解塑料界定不準、回收處置不當等問題,影響了“限塑令”的實施效果。
從各地關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的禁止、限制政策以及可降解塑料的推廣政策的力度來看,市場對可降解塑料具有較為旺盛的需求,但長遠來看,可降解塑料的發展還面臨一些不確定性。那么,該如何更好地發揮“限塑令”成效?如何實現可降解塑料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為此,本刊記者專訪了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劉小麗研究員。
《環境經濟》:“限塑令”實施以來,您覺得效果如何?
劉小麗:塑料制品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其具有輕質、密封性好、成本低等突出特點而得到廣泛應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塑料制品的消耗逐年增加,我國也成為世界塑料生產和消費第一大國。
為解決塑料帶來的“白色污染”問題,2020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了被稱為“史上最嚴限塑令”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明確了“限塑禁塑”的具體時間表,對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賓館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及快遞塑料包裝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進行有序禁止、限制。總體來說,隨著“限塑令”的推進,大型商超、賓館、酒店等開始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需求量急劇增加,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用量減少。
但是,近期,我們開展的市場調查顯示,“限塑令”在大型連鎖商超落實較好,但菜市場、集貿市場、路邊小攤、外賣餐飲店、水果店等場所還在大量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即使在“限塑令”落實情況較好的長三角地區,去超市購物時會自帶購物袋的消費者也不足一半。
一方面,普通塑料成本低,一個可降解購物袋進貨成本要兩毛左右,而普通塑料袋平均只要十分之一的價格。另一方面,塑料袋的便捷性還無法替代,消費者隨身攜帶購物袋的習慣尚未養成,加之有些商販為招攬生意,免費提供購物袋,更是助長了一次性塑料袋的廣泛使用。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限塑令”所規范的主體過于狹小,監管落實不到位。“限塑令”的監管和實施對象和地點主要是各大連鎖超市和集貿市場,而個體商戶、路邊攤販這些使用塑料大戶沒有被全方位監管,對小商販使用和提供免費一次性塑料袋缺乏相應的懲處措施。
此外,可降解塑料界定不清,“限塑令”只限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卻沒有規定應該使用哪種可降解塑料袋。而且,可降解塑料回收處置不當,同樣會帶來污染問題。
根據2006年出臺的《降解塑料的定義、分類、標志和降解性能要求》(GB/T 20197-2006),生物分解塑料、熱氧降解塑料、光降解塑料、可堆肥塑料等,均為可降解塑料,這些塑料在受熱或光照條件下放置一段時間就可降解。
但實際上,受熱和光照這兩種降解技術只是將塑料分解成微小顆粒(<5mm),并不能真正降解。這些微塑料顆粒可小至微米乃至納米級別,隱身在空氣、海洋、土壤、沉積物和水中,肉眼不可見,因此也被比作海洋中的“PM2.5”。不過,由于熱氧降解塑料和光降解塑料的價格不到生物分解塑料的一半,這種偽降解塑料在市場上有一定空間。
《環境經濟》:如何界定可降解塑料?
劉小麗:界定可降解塑料,首先要明確何為“降解”?降解是受環境條件的影響,經過一定時間和包含一個或多個步驟,結構發生顯著變化、性能喪失的過程。
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發布的《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分類與標識規范指南》(2020年)中,可降解塑料被定義為:在自然界如土壤、沙土、淡水環境、海水環境、特定條件如堆肥化條件或厭氧消化條件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終完全降解變成二氧化碳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以及新的生物質(如微生物死體等)的塑料。
這一指南對可降解塑料提出了完全降解的要求,強調的是降解后對環境的無害。真正的可降解塑料應該由生物降解材料制成,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是聚乳酸。它以淀粉、玉米等生物質為原材料制成,經過土埋、堆肥、淡水降解、海洋降解等過程后,可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不會給環境造成額外負擔。
《環境經濟》:可降解塑料市場現狀是怎樣的?
劉小麗:當前,市場上的可降解塑料按原料來源劃分為聚烯烴可降解塑料和生物可降解塑料兩種。
聚烯烴類可降解塑料主要是指以聚乙烯、聚丙烯等聚烯烴類樹脂為原料,添加適量淀粉、無機鹽類或降解催化劑混合制成。部分聚烯烴類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環境中僅發生部分降解,因降解后變成危害更大的微塑料而備受爭議。
生物可降解塑料又分為天然基可降解塑料、生物基可降解塑料和石化基可降解塑料。其中,天然基可降解塑料采用淀粉、木質素、甲殼素等天然材料制成,生物基可降解塑料主要包括聚乳酸、聚羥基脂肪酸酯類聚合物、全淀粉基、纖維素等,石化基可降解塑料包括二元酸二元醇共聚酯系列、二氧化碳共聚物、聚己內酯、聚乙醇酸等。
目前,我國市場上形成工業化規模生產且占據較大市場份額的主要是以二元酸二元醇共聚酯系列、聚乳酸等為原料生產的可降解塑料。從產能結構來看,我國現有產能、在建/擬建產能均以二元酸二元醇共聚酯系列為主,2020年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乳酸產能分別占可降解塑料的75%和16%,在建和擬建占比分別為64%和32%。
從生物降解塑料的市場價格來看,主要產品的參考價均在2萬元/噸以上,而傳統塑料價格基本在0.7萬元/噸~0.9萬元/噸。短期來看,隨著可降解塑料產能的逐漸釋放,可降解塑料價格會逐漸降低。長期來看,隨著原料的多元化和技術的進步,可降解塑料產品價格有望進一步下降。
《環境經濟》:推廣可降解塑料面臨哪些困難?
劉小麗:結合當前我國各地關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的禁止、限制政策以及可降解塑料的推廣政策的力度來看,市場對可降解塑料具有較為旺盛的需求。但從長遠來看,可降解塑料的發展還面臨一些不確定性。
一是產品價格高。從產業整體的競爭力來看,可降解塑料的成本遠高于傳統的聚丙烯、聚乙烯。靠政策驅動的市場,可持續性存在一定風險,產品的推廣、應用前景最終還要取決于產業降本提效的空間。
二是技術成熟度不足。總體來看,我國可降解塑料的發展處于產業化初期,相較于傳統石油化工塑料領域,產業相關成套生產裝備設計、開發都有較大難度。相較于傳統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存在力學強度低、成膜性差、耐熱性低、降解需要特定條件等問題,產品相關改性技術亟待開發。
三是可降解塑料界定不清。政府監管部門在“可降解”上一直沒有明確的要求,出臺的文件未明確說明“可降解”的范疇,單純由市場和企業去探索和檢驗會導致可降解塑料產品質量魚龍混雜。此外,各類可降解塑料制品無統一的標識要求,給消費者和政府監管部門造成困擾,也制約了可降解塑料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四是回收處理體系不健全。多數可降解塑料的降解性是基于工業堆肥集中處理或特定的溫度、濕度、菌類等條件,而實際上在可降解塑料被使用后,最終是否能有效地收集并滿足降解的環境條件還有待驗證。這直接關乎可降解塑料能否解決或多大程度可以解決不可降解塑料產生的環境問題,也關乎可降解塑料的未來。
我舉一個例子。當前,生物可降解塑料鮮少被用于工業堆肥。究其原因,一是我國的工業堆肥廠較少。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共有生活垃圾堆肥廠142座。這些工廠大多以秸稈、動物糞便等為原料,不支持可降解塑料袋的處理。二是垃圾分類不當。生物降解塑料袋跟廚余垃圾性質一樣,本應該隨廚余垃圾進入工業堆肥廠進行堆肥處理,但我國垃圾分類要求塑料袋應扔入“其他垃圾”或“可回收垃圾”,不能丟進“廚余垃圾”,導致生物降解塑料的環保效應未能充分顯現。
《環境經濟》:“限塑令”怎樣才能更好發揮出實效?
劉小麗:為更好發揮“限塑令”成效,結合“限塑令”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建議從使用端、生產端、回收端和監管端發力,構建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
在使用端發力,從立法層面擴大“限塑令”限制和監管的范圍,不應僅僅限制塑料袋的使用,而應將非環保塑料制品全品類納入監管;修訂標準,重新界定可降解塑料,規范可降解塑料范圍,健全可降解塑料產品標準體系,從源頭堵住偽降解塑料;制定統一的定價標準,加大可降解塑料補貼,在利率、稅收等方面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產、流通給予優惠,大幅地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價格;加強“禁塑”政策宣貫和綠色消費宣傳,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向群眾、商戶、企業宣傳減少包裝、減少塑料制品使用等,引導公眾理性消費、綠色消費,引導居民和商家使用可降解塑料替代品或者其他非一次性塑料替代品。
在生產端發力,積極推行塑料制品綠色設計,持續推進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減量,科學穩妥推廣塑料替代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大力開展全降解塑料研發,降低可降解塑料生產和處置成本;從源頭上大力推動塑料制品易回收、易再生等生態設計方法,提升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率;構建統一規范的可降解塑料生產加工市場,強化一次性塑料市場退出機制,盡可能地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
在回收端發力,建立健全回收體系,規范可降解塑料分類回收要求,明確將可降解塑料納入廚余垃圾予以回收處置,減少塑料焚燒;加強對可降解塑料的回收處理處置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塑料廢棄物收運處置體系,提升塑料垃圾無害化處置水平;探索塑料回收利用模式,加大塑料廢棄物的回收和材料化利用,對暫時不具備材料化利用條件的進行能源化回收利用,構建起覆蓋塑料污染全生命周期的治理體系;對回收企業以獎代補,提升企業回收利用積極性。
在監管端發力,將塑料制品減量化、資源化納入對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考核;構建塑料廢棄物使用和處理處置社區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大對違規生產銷售塑料袋企業和違規使用塑料袋商家的懲處力度,給予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建立監督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公眾、企業、智庫等各方力量參與監管,彌補政府監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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